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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