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