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