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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