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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