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