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