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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