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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