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