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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