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