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