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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