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