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