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