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