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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