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