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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