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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