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