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