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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