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