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