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