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