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三条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起飞,应当及时通知航空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