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到达之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列车的车次,预定到达的时间;
(二)始发站;
(三)列车编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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