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到达之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一)列车的车次,预定到达的时间;(二)始发站;(三)列车编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