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五条 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后,检疫医师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该列车或者其他车辆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对检疫医师提出有关卫生状况和人员健康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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