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二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二)经停站、目的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