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七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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