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