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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