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九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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