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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