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八条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