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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