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召的后备兵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征召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后备兵员。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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