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后备兵员的储备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后备兵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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