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四条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