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三条 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