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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