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