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九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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