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