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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