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论证、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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