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