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