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规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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