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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